垃圾处置

保标招标 > 垃圾处置 > 招标信息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2023-01-0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珠万采决〔2023〕1号

投诉人:珠海陆岛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桂山镇桂山大道(交通大厦)43号后座

法定代表人:赖王浩

被投诉人1:珠海市万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北路381号1栋

被投诉人2:珠海泰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金桔路奥园广场SY5栋2112室

相关供应商: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桂山市场一环路62号

投诉人因不满被投诉人1、2就珠海市万山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桂山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担杆镇人民政府2022-2023年度海岛垃圾处理运营服务采购项目(2022年11月-2023年12月)(编号:TZ-2022-059,以下简称: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128日受理。

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2及相关供应商珠海万邦船务有限公司(简称:万邦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投诉事项经审查,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及依据以投诉函为准)

投诉事项1:万邦公司不具备项目履行该项目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曾被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5月16日罚款10000元,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按《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职能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合格证,不具备招标文件第二条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投诉事项2:万邦公司商务部分类似业绩(15分)评审得分为满分,而招标文件第四章详细评审商务部分类似业绩明确表示具有离岸海岛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业绩,即得分业绩必须有离岸海岛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业绩,而且生活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必须有属地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否则违法经营。整个招标文件均描述的是生活垃圾的处理运营或实施,万邦公司的业绩怎么不适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万邦公司提供了关于建筑垃圾的合同或其他合同作为业绩证明材料来以假乱真,应当取消万邦公司该合同业绩得分。此次采购人是需要运输生活垃圾而非建筑垃圾,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审阅万邦公司的合同业绩资料,代理机构也未认真核实。在2022年11月2日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中,万邦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并未取得该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城市垃圾运输船舶准运证。万邦公司业绩无效,为虚假应标,应扣减商务部分中的类似业绩所有得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相关投诉请求:取消万邦公司中标资格;取消万邦公司商务部分中类似业绩全部得分;要求万邦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安全生产管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调阅项目评审过程录音录影,核实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独立、公平、公正评审,以查实是否存在不公平及未依法评审的行为;核实万邦公司虚假应标的行为,如是,请求按照规定处理。

二、被投诉人1、2答复(具体以答复说明为准)

投诉事项1:

1.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是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是证明企业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参考条件之一,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也未规定提供了上述两个证件即证明企业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2022年11月15日起已改成承诺制,不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表格。3.万邦公司已按招标文件填报了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表格。4.经函询,万邦公司具有企业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5.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粤珠交罚(2022)01739号对万邦公司罚款10000元,无其他处罚,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万邦公司符合投标条件。

投诉事项2: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类似业绩要求: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具有离岸海岛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业绩的,每个得5分。注:1、最多计3项,满分15分;2、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投标文件提供合同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未限定离岸海岛生活垃圾。2.具备海岛生活垃圾业绩,须具有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城市垃圾运输船舶准运证,此证目前只有投诉人具备,如规定业绩必须为海岛生活垃圾业绩则具有指向性、排他性。3.2022年12月7日组织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万邦公司的业绩有效。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城市垃圾运输船舶准运证是根据《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根据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服务的有关措施(试行)》的通知第三条,对符合住建部门小型低风险建设标准的,免于办理城市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5.经查询投标文件,万邦公司提供的业绩有3个体现了建设规模,属于免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的范畴。

其他:1.投诉书第7、8页内容出质疑范围,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回复。2.投诉人提供的万邦公司被处罚的网页截图等,不能判定其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三、相关供应商万邦公司回复(具体以答复说明为准):

1.投诉人关于扣除万邦公司商务部分的类似业绩得分、取消万邦公司中标资格的主张于法无据。2.我司业绩得分符合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分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运输业绩合同,得分15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中,评标专家依据我司提供的合法有效运输业绩合同,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公司业绩得分15分,合法有效。3.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不是招标文件明确的业绩和投标资格的前置条件。本次海岛垃圾处理项目并未以所谓专项、专门、特定的许可证作为资格审查、业绩认定的前置条件。我司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根据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提升城市建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服务的有关措施》的通知第三条推行容缺受理规定:为了减少企业负担,提升办事效率,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符合住建部门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标准的,免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事项。我司运输合同均是小型低风险项目,适用此条款规定,可见我司合同合法有效,评标专家对我司业绩评分恰当。4.投诉我司主要负责人无安全考核合格资格证不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具有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项目招标文件明确履行合同书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而不是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我司按照招标书要求,在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填列了海上运输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符合招标书要求。5.投诉陈列我司处罚情况,有违运输行业道德。我司秉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四、审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预算金额8,521,2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为被投诉人1,采购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2022年3月31日项目开标,经专家评审,万邦公司综合得分排名第一,投诉人排名第二。2022年1027日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万邦公司。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已通知项目暂停,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投诉事项1。

1.项目招标文件。

1)第一章第二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规定: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第三章第五条投标要求中投标文件的制作:2.1投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

3)第四章资格审查性表中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评审内容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对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评审内容: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

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所附投标文件的格式一投标函要求投标人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格式九资格性审查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列明为《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

2.万邦公司投标文件。

1)投标函承诺: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已届满: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投标文件提交了《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其中包括船舶设备证明材料及船长、轮机长、机工、水手及无线电操作员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相关内容显示万邦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九的要求,填报了其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3.万邦公司投诉答复过程中提交了公司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也就是说,项目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提供了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这一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根据所查事实,可以确定的是万邦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填报并提交了包括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情况表》,项目对万邦公司相应资格条件的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二是招标文件并未将主要体现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安全考核合格证,作为项目的资格条件;三是万邦公司投诉处理中提交了其相关安全考核合格证;四是没有证据证明万邦公司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2。

1.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因素商务部分类似业绩(15.0分)评审项:2019年以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具有离岸海岛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业绩的,每个得5分。 注:1、最多计3项,满分15分;2、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2.万邦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人业绩情况表》列明了6项业绩合同,均为2019年以来所签订,主要体现包括离岸海岛生活、建筑垃圾等的垃圾处理清运业绩,其中有4项业绩的合同履行期限在项目开标前已届满,有2项业绩目前尚在合同履行期限中。投标文件在部分业绩合同后附有该合同所涉垃圾清运业务的相关佐证材料。

3. 经本机关通知,万邦公司专门提供了业绩合同资料原件及相应佐证材料,投标文件业绩合同资料与原件相符。

4.根据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的通知》(珠城综﹝2019﹞223号),本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相关中标供应商按规定提交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在内的相关资料,通过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所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根据所查事实,招标文件明确界定业绩为离岸海岛垃圾处理运营服务管理或实施,未限定为生活垃圾,没有证据显示万邦公司以虚假的业绩投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对万邦公司的业绩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对于投诉主张万邦公司业绩合同涉嫌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9号)等法规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合同所体现的实际业绩情况的客观性,是两个不同概念。合同业绩的认定,关键是看投标人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能否满足招标人对投标人具有的相应履约能力要求,至于合同是否符合相应行政许可审批要求,并不影响业绩本身的真实性。不符合许可审批规定的合同,将可能导致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被裁决为无效的民事责任,但并不能否定该合同所体现出的实际业绩情况。也就是说,业绩合同无效,并不等于合同所体现的业绩就不存在,只要合同本身所体现的业绩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打分,未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如下: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涉及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关的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财政和金融局

202315

文章推荐:

智慧安全文化园•匠人营建设(标段一智慧安全文化园epc工程)公开招标【招标公告】

南郊垃圾填埋场环保管家服务

兰铀公司垃圾清运采购公告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新增资产配置(打印机、碎纸机、装订机)项目招标公告

更多商机查看,下载保标APP

扫码关注小程序,获取商机更容易